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我国打火机行业的冲击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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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丽丹,张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我国打火机行业的冲击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06(9):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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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丽丹 张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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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简介
“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337调查“也因此得名。最近一次修正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对美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不公平情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一家独立的准司法行政机构)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如果ITC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则可颁布命令,采取相应救济措施。措施包括:(一)发出普遍排除令.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禁止所有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二)发出局部排除令,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禁止由被告制造的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三)发出禁止命令,扣押或销毁已经通过美国海关,但尚未进入美国市场流通领域的侵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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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1930年关税法》 337条款 打火机行业 企业知识产权 进口产品 美国海关 国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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