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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策
引用本文:孟祥昇.新治安策[J].经济,2002(10).
作者姓名:孟祥昇
摘    要:一 治安的本质乃是政府对于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所谓“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其实是保障产权的安全(生命乃是人对自身的产权)。治安作为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实际上也只能由政府提供,因为政府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权。 与所有垄断者一样,政府在提供治安服务时也存在激励不足、约束无力的问题:一方面,治安案件不同于政治案件,受害者往往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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