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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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占文,王赛云.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帐务处理[J].内蒙古财会,1997(9):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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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占文 王赛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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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赤峰市巴林左旗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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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租赁,分为两类。即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所谓经营性租赁,就是企业用支付租金方式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以供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期满后将固定资产还给出租单位,不构成本企业的自有财产,也就是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帐。所谓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向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租入固定资产,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租赁方分期支付租金,当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包括设备价款)、借款利息后,固定资产所有权要转让归承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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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乡镇企业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 帐务处理 经营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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