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
| |
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有何规定[J].中国劳动保障,2006(5). |
| |
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我们几个人有的从农村来,有的是下岗职工,都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请问,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几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人几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人: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算,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30小时。劳动者可与一个或几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在一个月以下的可订立口头合同。非全日制劳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