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官吏的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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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东平.论唐代官吏的贪污罪[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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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东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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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封建社会中,所谓官吏赃罪,就其实质来说主要包括贪污、受贿两罪。其中的贪污,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封建社会无处不在的社会丑恶。它和受贿一样,都是封建官场的痼疾。 贪污罪在古代刑律中,称之为“主守盗”、“监守自盗”等。所谓的主守、监守,是负有管理和守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侵吞、骗取国家财物的行为便是贪污——“主守盗”。《汉书·陈万年传》如淳注引汉律:“律,主守而盗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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