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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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成民,杨光.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J].活力,2012(10):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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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成民 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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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安达,15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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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因为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十分谨慎,但我国目前逮捕率居高不下,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建立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显得十分迫切,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一、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涵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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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必要性审查 涵义 意义 问题 机制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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