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提供法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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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后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制定《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首先是贯彻中央精神和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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