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到集约式经营的转变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监管也必将逐步适应世界潮流,由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即保险监管部门仅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不过多干涉公司具体经营事项,并且监管方法以定量监管为主.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如美国的IRIS系统、FAST系统、加拿大的MCCSR系统,并经实践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目前,我国现行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比如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定太死,保险公司资金缺乏运作的空间;偿付能力的计算中资产的风险没有具体体现;监管工具和技术落后,缺乏一套偿付能力监测工具和预警系统.笔者试从分析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入手,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一套符合中国保险业现状的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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