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产顶进”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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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雪春.浅析“以产顶进”贸易方式[J].冶金财会,2001(2):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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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雪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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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马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财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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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1998年,为了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促进国内钢铁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签发财税字1998]53号文。该文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当时政策对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的生产用国产钢材实行指标管理,并视同出口按17%退税率办理退税。因为钢材进入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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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钢铁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 国产钢材 进口钢材 “以产顶进” 贸易方式 退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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