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代理记帐的新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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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玉霞,杨丽红.对会计代理记帐的新认识[J].审计月刊,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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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玉霞 杨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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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沂水县二轻联社
(陈玉霞),山东沂水县二轻联社(杨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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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记帐业务也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适用于“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但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应当实行代理记帐的经济组织,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服务实体等,这些经济组织可以由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代理记帐”业务,而不一定要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代理记帐业务。举例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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