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贸易背景 2001年的1月5日,河南省某进出口Y公司,与一迪拜老客户H,就花生仁达成一笔出口贸易合同,数量180吨;金额105,300美元;价格条款为CFR C2%DUBAI,其中2%的佣金Y公司在收回货款后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中间商即迪拜老客户H(合同上的买方即为此中间商H);商品的规格明确规定为中国2000年产花生仁,产地山东,手选级,长型,24/28每盎司;要求品质为:水份不超过8.5%,杂质不超过0.5%,不完善粒不超过4%,包装为50KG新麻袋;交货期为2001年的2月至3月,可分批装运及转运;装货港为天津/青岛;目的港为迪拜;由买方投保,Y公司要求买方于1月15日以前将即期信用证开出并传真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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