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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京工商发【2003】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推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直属机构、区县分局、工商所对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录入、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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