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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单放货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分析
引用本文:俞毅,陈玺.一起无单放货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5(11):35-37.
作者姓名:俞毅  陈玺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2年 3月,中国 A公司与香港 B有限公司以 CIF价格信用证结汇方式签订了某纺织品的出口销售合同.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委托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承运价值约为 26万美元的纺织品,起运港为我国宁波港,目的港为塞班港.装运后不久,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就向中国 A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是中国 A公司,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  纠纷分析  无单放货  信用证结汇  有限公司  CIF价格  A公司  销售合同  纺织品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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