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后的调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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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东成.增值税检查后的调帐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4):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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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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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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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统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检查后的调帐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4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附件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增值税检查后的调帐处理要在增设的“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中进行(注:为方便转帐,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也可自行增设“增值税检查调整”或“检查调整”专栏)。税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时,借记有关帐户,贷记本帐户;税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时,借记本帐户,贷记有关帐户。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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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增值税 税务检查 调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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