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性质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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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宗平.关于贪污性质的认定[J].武钢政工,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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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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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贪污的基本特征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l.贪污的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贪污主体。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是贪污主体。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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