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是在《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年16号令)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在2002年开始修改16号令时,拟修改16号令制定出“北京市建设征地办法”,包括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征地农民安置等相关内容,即涵盖整个征地有关内容。但在2003年10月,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有关征地范围、征地程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论证,所以主要针对征地补偿和安置等方面问题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其中有一部分程序性规定,但主要是为了与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进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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