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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及其运用(之二):证据的关联性
引用本文:韩孝忠.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及其运用(之二):证据的关联性[J].道路交通管理,2001(2).
作者姓名:韩孝忠
摘    要: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什么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什么事实不可以作为证据,要以事实对案件有无证明作用为标准分野,这就是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指的是间接证据。其关联性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与案件有客观、内在、必然联系的形式,还有因果与非因果联系的形式,以及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与否定联系、充分联系和不充分联系等多种形式。 证据的关联性在许多情况下是一种偶然性联系,因此,其关联性不取决于联系表现形式,而取决于它对案件的证明程度。 证据的证明作用要从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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