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理念应用于工商行政执法之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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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敏韬.恢复性司法理念应用于工商行政执法之构想[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5):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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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敏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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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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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两农民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被告多次向法官忏悔,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愿意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弥补自己的过错。二审法院改判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在惠州市林业局指定的区域义务造林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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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恢复性司法理念 工商行政执法 应用 二审法院 有期徒刑 盗伐林木 生态建设 区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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