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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摘    要:<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形式将不动产出租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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