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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拆迁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重新发布。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修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现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现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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