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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引用本文:薛嵩.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J].商场现代化,2008,15(10):274-275.
作者姓名:薛嵩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被认为是第一次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我国法律。但是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争论不休。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社会法兴起的背景下产生的,具有自身有别于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社会法律责任。

关 键 词:惩罚性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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