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而会计制度对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就没有"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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