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信机构营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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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阳建勋,邓成明.论我国征信机构营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2):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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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建勋 邓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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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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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州市属高校科研计划一般项目“金融深化背景下民间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广州民间金融街为例”(2012B040)的阶段性成果;广州民间金融街管委会委托项目“广州民间金融街征信公司成立可行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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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与储存、信息异议与不良信息、信息使用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既可能因为损害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及企业商誉等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因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信用或提供错误的信用报告承担责任。尽管现行征信立法未能就上述风险在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之间明确责任分担及其构成要件,但是征信机构在日常营业中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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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征信机构 营业风险 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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