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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
政策背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
关 键 词:
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
个人所得税法
差别化
有关问题
持股期限
个人投资者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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