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文摘 |
| |
摘 要: | 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