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农资维权打假知识简介农资执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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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乐君.放心农资维权打假知识简介农资执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农产品市场周刊,2005(8):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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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乐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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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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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农资执法主体资格
从事农资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应是农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可以委托的依据,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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