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
引用本文:严鹏程.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J].宁波经济,2005(2):12-12.
作者姓名:严鹏程
摘    要:在我国立法法出台前,我们国家采取不抵触原则,来解决法律位价之间的冲突,下位法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均可以规定。此举固然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缺点也不应忽视:各地往往会在中央没有规定的地方抢先立法,而不论这样的立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暂住证等。

关 键 词:地方立法  中国  立法原则  公民权利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