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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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鹏程.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J].宁波经济,2005(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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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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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立法法出台前,我们国家采取不抵触原则,来解决法律位价之间的冲突,下位法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均可以规定。此举固然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缺点也不应忽视:各地往往会在中央没有规定的地方抢先立法,而不论这样的立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暂住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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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中国 立法原则 公民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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