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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摘    要:2000年10月13日财税[200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的试点地区有关农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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