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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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涛.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若干问题探讨[J].财政监督,2007(4):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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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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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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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在扣缴义务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对于税务机关返还手续费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计入“其全业务收入”;二是计入“往来款项”;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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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 税务机关 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 业务收入 往来款项 税款 |
文章编号: | 2419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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