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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制中的“责”
引用本文:刘达昌.论行政问责制中的“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9(11):87-89.
作者姓名:刘达昌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行政问责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一项积极举措,但是,在职权不清、行政程序不明的情况下盲目追究责任,往往导致问责不准确,甚至不公正、不合理的扩大打击面,或使本应承担责任的人逃脱责任。因此,在“问”之前,首先要明确是谁的“责”。

关 键 词:职权  责任  行政行为  审批程序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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