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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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锦仁 袁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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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2]农业银行金湖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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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在审理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不止一次发现金融机构在庭审提供证据时,所提效的抵押贷款中的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不相吻合,有的是抵押合同担保的数额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不一致,有的是抵押合同担保的务不明确不具体,更为值得重视的是,有的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登记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给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带来相当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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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法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抵押贷款 抵押合同 提保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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