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
作者姓名:杨锦仁  袁钢
作者单位:[1]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2]农业银行金湖县支行
摘    要:笔在审理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不止一次发现金融机构在庭审提供证据时,所提效的抵押贷款中的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不相吻合,有的是抵押合同担保的数额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不一致,有的是抵押合同担保的务不明确不具体,更为值得重视的是,有的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登记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给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带来相当的难度。

关 键 词:金融法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抵押贷款 抵押合同 提保效力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