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该案不应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读了《监督与选择》杂志2008年第1、2月合刊"案例探讨"栏目刊登的《生产日期比实际灌装日期推后标注能否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一文,笔者认为该案不应处罚,原因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五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