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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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罗丽.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9(10):1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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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罗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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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贵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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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以登记生效模式为原则,登记对抗模式为例外,同时还存在少部分因法律文书、征收、继承等未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文章通过分析登记对抗模式对我国物债两分体系、公示公信原则的冲击,以及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价值的影响,同时通过具体列举其对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变动的产生的影响,对民法分则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提出"一元主义"模式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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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生效模式 登记对抗模式 无须登记 一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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