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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2005年7月1日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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