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构改革后合同监管工作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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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业伟.县级机构改革后合同监管工作思考[J].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9):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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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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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合同的职责。1982年7月《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国务院以(1982)73号件规定“由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县级局先后设立了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在合同鉴证、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推行合同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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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县级机构改革 《经济合同法》 无效合同 合同纠纷 仲裁 合同监管 国务院 中央 查处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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