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中如何适用新旧规划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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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邬建明.土地执法中如何适用新旧规划的探讨[J].中国土地,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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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 邬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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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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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执法中常遇到违法建设时和立案查处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改变的情况,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土地总体规划是一个难题.
案情
2010年3月,经某区执法监察大队查实,某企业在2003年3月至7月期间未经批准少批多用,非法占用某区某街道1.5亩土地建造厂房,上述行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嫌疑,根据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为裸地,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限期拆除.但是根据立案查处时适用的某区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土地属性为建设用地,为允许建设区,不需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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