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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对电子仲裁协议主体低龄化的挑战
引用本文:相庆梅.网络环境对电子仲裁协议主体低龄化的挑战[J].企业家天地,2008(11).
作者姓名:相庆梅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批准号07XFX018)的阶段性成果;; 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电子仲裁协议是指,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电子合同中所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电子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仲裁条款,也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单独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电子仲裁协议。一、传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境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现行世界各国对此主要实行两种制度,一是成年制度,即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划分自然人成年和未成年的标准;该制度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划分自然人成年和未成年的标准。成年人则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1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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