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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7]64号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关 键 词:出口退税率  钢材品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财税  不锈钢板  国务院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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