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应当明确的关系
引用本文:林伟强.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应当明确的关系[J].广东审计,2004(1).
作者姓名:林伟强
作者单位:省厅直属分局
摘    要:一、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发放工资与单位再发放其他所得的关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