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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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先叶,凌志娟.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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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先叶 凌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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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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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第9期刊登的案例《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防水材料厂为违法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厂负责人朱某为违法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主体无法认定。笔者认为,本案实质上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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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相对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处罚 执法人员 防水材料 营业执照 违法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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