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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
引用本文:李先叶,凌志娟.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11).
作者姓名:李先叶  凌志娟
作者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第9期刊登的案例《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防水材料厂为违法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厂负责人朱某为违法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主体无法认定。笔者认为,本案实质上是要

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处罚  执法人员  防水材料  营业执照  违法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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