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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摘    要: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在2009年5月2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3日正式公布。《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产品认证工作  认证管理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解读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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