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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如此决策村务
引用本文:蒋建军.不能如此决策村务[J].乡镇论坛,2000(9).
作者姓名:蒋建军
摘    要:一、违法决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我们湖南省宁乡县资福乡有一个村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提留方案时,将乡人大通过的乡统筹方案一并公布给村民代表,但村民代表认为乡统筹过高,经过大伙七嘴八舌地讨论,形成了一个决议,将乡统筹下调了几块钱。在场的乡村干部觉着这样做不对,当即予以制止。有的村民代表却说:“既然让我们开会讨论,现在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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