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贷 逾期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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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清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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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3月,个体工商户曾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朋友邹某借款7333元,出具借据一份,言明当年4月份还款,但未约定利息,属无息借贷。借款到期后,邹某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某归还借款本金并偿付逾期利息。福建省永定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半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7333元及利息。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息借贷,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使用,按照约定期限,只归还借款本金,不支付利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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