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管部门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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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邯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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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北省邯郸市读者叶教问:我市一教育行政部门于1989年申请开办一企业(制瓶厂),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性质,注册资金 16万元。 1991年该企业更名为印刷厂,其他不变。1989年,该企业再次登记注册时,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了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责任担保书”。1995年该企业前法人代表退休,新的法人代表上任后,一面经营企业,一面与他人搞个人经营,并以企业名义在外大量借款,企业其他人员都不知道,而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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