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托法》第1条是《信托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现行理论学说争议主要围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应然性展开。然而,无论理论争议如何,立法实践表明我国法律一般设有立法目的条款,肯定立法目的条款的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从《信托法》第1条涵义出发,结合域外信托领域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总结出我国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多重目的、多重目的排列遵循一定逻辑顺序、范式性表达的特点。多重目的之间具有重叠交叉之处凸显我国立法目的条款之弊端,以致影响其作用发挥。为完善立法目的条款之表述,立法者在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时需做到高度概括且精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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