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收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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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金鹏.略论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收缴制度[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7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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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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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关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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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确立了收缴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海关的执法疑难问题。但是,对于收缴制度的性质以及适用范围,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收缴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其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其适用范围的厘定则有利于解答实践中遇到的困惑。收缴从本质上应归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是立法者对于特殊情况下不宜适用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作出的变通处理。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将收缴制度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适用,同时严格限定收缴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防止执法过错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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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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