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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的业务风险分析
引用本文:胡天行.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的业务风险分析[J].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5):50-51.
作者姓名:胡天行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摘    要:一、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各参与方所谓“可转让信用证”,UCP500第48条的定义是: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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