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和解制度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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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维忠.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和解制度的运用[J].活力,2011(8):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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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维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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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大庆,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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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应当由国家依据职权,通过对犯罪人的定罪判刑来实现刑罚的正义,并不受被告人、被害人意志的影响或左右。然而,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得到了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兴起。本文仅结合检察业务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就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建立必要性、适用原则和条件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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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审查逮捕 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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