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要变脸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海关法》却将进行重大修改。草案对加工贸易新增了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行料件,属于国家准予保税的,还应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则要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还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对报税的进口料件将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规定的,还应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件。另外,还作了纳税义务人和海关担保等规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