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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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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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税发2000 号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 (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 )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 ) ,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一 )企业合并 ,通常情况下 ,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 ,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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